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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大洼县**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大洼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85号
  •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男,1971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兴盛社区。

  • 被告大**理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春江街。

  • 法定代表人宋大江,该办公室主任。

  • 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

  • 委托代理人李艳,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伟

  • 审判员白利学

  • 审判员毛永铁

  • 书记员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