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大洼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卢**,男,1971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兴盛社区。
被告大**理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春江街。
法定代表人宋大江,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
委托代理人李艳,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白利学
审判员毛永铁
书记员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