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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王**因诉董**、禹州**公司、中国人**州支公司、河北省高速**磁县大队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王**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彭**、王**针对董**、禹州**公司、中国人**州支公司的起诉并非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故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上诉人对河北省高速**队磁县大队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起诉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不属于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许立二行终字第00029号
  • 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起诉人)彭东甫。

  • 上诉人(起诉人)王桂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宏伟

  • 审判员朱耀宇

  • 代理审判员姚永丽

  • 书记员武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