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南京**民法院申请执行尹*因犯敲诈勒索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字第2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告人尹*,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执行长王启洽
执行员章跃辉
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