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执行人尹*因犯敲诈勒索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民法院申请执行尹*因犯敲诈勒索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字第2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六执字第2852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敲诈勒索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人尹*,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执行长王启洽

  • 执行员章跃辉

  • 执行员余斌

  • 书记员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