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1997年07月31日作出(1997)宁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作出(1997)苏*核字第172号复核判决。一、维持江苏省**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江苏省**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杜*流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8年01月2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0年04月12日作出(2000)苏*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3年07月23日以(2003)苏*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锡刑执字第23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9年03月31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0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0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7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3年0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8月28日至9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被监狱表扬,2015年7月被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杜*。曾因抢劫罪,于1990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审判人员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施美华
审判员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