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景玉江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景**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人民陪审员祁**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2013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景**在百家街道王**的肉摊上买了18斤猪肉之后,因听人说是母猪肉便准备将猪肉退了,在退肉的过程中与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景**拿起肉案上的一把菜刀,砍伤王**左大腿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因左大腿创伤失血性休克属轻伤。

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景玉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38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景玉江向原告人王**赔礼道歉,原告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景玉江赔偿原告人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2000元,减去已付12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3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清刑初字第25-1号
  •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又名王**,男,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清水县秦亭镇百家村农民,现住清水县秦亭镇百家街西63号。

  • 被告人景玉江,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住清水县秦亭镇党河村11号,无前科。2013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建忠

  • 审判员鲁智荣

  • 人民陪审员祁建刚

  • 书记员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