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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故意杀人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审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铁**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牛**的辩护人以“牛**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牛**与王*甲(被害人,女,殁年51岁)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1日协议分手,后牛**又要求王*甲与其继续生活,未被应允。2015年2月18日20时许,牛**持尖刀前往王*甲的亲家任某某家,在任家院内等候并伺机杀害王*甲,待王*甲从屋内出来后,牛**持尖刀捅刺王*甲颈部、胸部、腹部十余刀,造成王*甲因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多次刺击致心脏破裂、肺破裂、胃破裂、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作案后,牛**于当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牛**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某(王**之子)证实,牛**与我母亲王**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并分手,后牛**想与我母亲继续生活被拒绝,2015年2月16日8时许,牛**又到我岳父任某某家找我母亲。2015年2月18日9时许,我回家没看到我母亲,正在找时,派出所来人说牛**在我岳父家西房山把我母亲杀死了,我到西房山看见我母亲躺在地上,身上盖着绿大衣。

2、证人任某某(王*甲亲家)证实,2015年2月15日王*甲到我家过年,2月18日晚我们包完饺子,王*甲出去后一直没回来,后来派出所来人说牛**在我家西屋房山把王*甲杀了,我到西屋房山看见王*甲趴在地上,身上盖着绿大衣。

3、证人牛*甲、牛*乙(均为牛**弟弟)证实,案发当晚与牛**打电话时,牛**称把王*甲杀了并要到派出所投案。

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牛**与牛*甲、牛*乙的手机通话情况。

4、证人牛某丙(牛**之子)证实,案发当晚我在老*牛某甲家,牛某甲与我父亲通电话后说我父亲杀人了,去派出所投案了。我和我老*、五叔到派出所后见到了我父亲,公安人员给我看的刀是我家的,我父亲用了十四五年了。

证人赵**(牛**外甥)亦证实牛**投案的事实。

5、证人王**(王*甲外甥女)证实,2013年经我介绍,王*甲与牛**认识并在一起生活,但后来因感情不和经常打仗。2015年1月1日王*甲与牛**签了分手协议,王*甲将彩礼3万元钱还给牛**,在场人还有牛*乙、牛*丁、王*丙。

证人牛*乙、牛*丁、王**的证言及书证协议书亦证实此节。

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2月18日20时许在昌图县公安局长发镇派出所,提取牛**提供的带有红色斑迹的单面刃尖刀一把;次日提取牛**所穿的带有红色斑迹的绿色拉链夹克一件、蓝色烫绒裤子一条、黑色皮鞋一双。

辨认笔录证实,经牛**辨认,确认公安机关让其混杂辨认的其中一把尖刀系其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

昌**心医院住院病历、牛**手部伤情照片及牛**的供述证实,其在杀害王*甲后将手腕划伤,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并做了左腕切割伤血管肌腱手术。

铁岭市公安局(铁)公(刑技)鉴(DNA)字(2015)XX号DNA鉴定书证实,尖刀刀把上血迹、牛**外衣左前兜处血迹、牛**外裤右大腿处血迹、牛**左鞋左侧外帮处血迹均检出牛**的DNA。

7、昌图县公安局昌*(刑)勘(2015)X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及提取王*甲尸体下地面血迹、尸体上绿色大衣前襟上血迹、任某某家南面水泥地面西侧血迹及其他相关痕迹、物证情况。

指认笔录证实,牛**对其作案现场予以指认。

铁岭市公安局(铁)公(刑技)鉴(DNA)字(2015)XX号DNA鉴定书证实,王*甲尸体下地面血迹检出王*甲的DNA,任某某家南面水泥地面西侧血迹、牛**绿色大衣前大襟处血迹检出牛**的DNA。

8、昌图县公安局(昌)公(尸)鉴(法医)字(2015)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甲所受损伤情况及死亡原因。

9、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牛**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户籍证明证实牛**、王**的自然情况。

10、被告人牛**供述,我和王*甲经别人介绍认识并在一起生活了近二年,后来因为性格不和,王*甲不想跟我过了。2015年1月1日我俩经过协商分开了,王*甲把3万元彩礼钱还给我。之后我又去找过她,还想和她一起过,王*甲说过完年再说,还说沈阳有个人想要她,我越想越生气。案发当晚我想把她杀死,她不和我过也不能让她和别人过,我从我家厨房拿把尖刀到任某某家,在外面等着王*甲出来后用刀往王*甲胸部、肚子等地方扎了十多刀,王*甲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将我穿的绿色大衣给她盖上,拿着尖刀往派出所走,路上我与牛*乙、牛*甲通电话时告诉他们我把王*甲杀了要去投案,我到派出所后将刀交给了警察。我杀死王*甲后把左手腕划伤,想自杀,我到派出所后左手腕一直流血,后来警察带我到昌**医院做了手术。

上述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复核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因感情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牛**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牛**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虽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辽宁省**民法院(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1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辽刑三复字第00058号
  •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人牛**,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贾*,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宏宇

  • 代理审判员沈震

  • 代理审判员周天越

  • 书记员白建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