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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甘民初字第111号
  •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200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杨某父亲。

  • 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晁岚

  • 书记员康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