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父亲即被告陈**与原告的母亲谢**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15日生育了原告。2012年5月9日,被告陈**与原告的母亲谢**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谢**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限于2012年10月1日前付清。后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剩余15000元一直没有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下剩抚养费1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陈**同意支付原告陈**抚养费15000元,限于2013年11月16日前支付5000元;下剩的10000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汉族,2010年10月15日出生,民乐县民联乡龙山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22223201010152343。
法定代理人谢红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20日,初中文化,民乐县民联乡龙山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003201828。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民乐县三堡镇陈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809102319。系原告生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学春
书记员张宗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