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楮国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聚州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