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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阳诉被告王*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楮国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方杨民初字第101号
  •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聚州

  •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