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唐某某诉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初字第671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 被告刘某某,男,40岁,汉族,住淮滨县台头乡后店村后庄队。

  • 被告刘*甲,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同上。身份证号:411527199008230544。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祥

  • 人民陪审员王晓娟

  • 人民陪审员张虹

  •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