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40岁,汉族,住淮滨县台头乡后店村后庄队。
被告刘*甲,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同上。身份证号:411527199008230544。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祥
人民陪审员王晓娟
人民陪审员张虹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