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陈**、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戴**及二被告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于2014年5月20日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无子女。2014年7月27日被告陈**离家出走,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4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方没有收到彩礼款;2、原告有家庭暴力有过错;3、被告购买嫁妆46000多元,原告应返还。
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票据及清单,证明嫁妆花费46618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电脑已在女方,烹饪机和手链在我处,但没有使用过,其他物品已给被告方。
本院经原告申请,对双方媒人杨**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
被告质证意见,杨**是媒人,他说的40000元我不知道,没有收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经媒人杨**介绍于2014年5月20日在上海举办典礼,双方均系再婚,没有子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40000元,被告购买有手链5350元,电脑5700元及其他日常用品,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7月不再共同生活,因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未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被告方基于农村风俗从原告要得彩礼40000元,扣减被告购买手链、电脑11050元,剩余28950元依法应予部分返还,考虑以双方同居时间、被告方购买其他生活用品,本院酌定返还50%即14475元。被告辩称没有收到钱,因有媒人杨**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购买被子及日常用品可自行带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陈**、戴**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14475元,嫁妆电脑、手链归原告所有。
2、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二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87年7月生,汉族。
被告陈**,女,1985年5月生,汉族。
被告戴汉霞,女,1966年7月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海
人民陪审员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李灿鑫
书记员鲁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