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光民初字第00234号
  •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

  • 被告陈某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

  • 被告陈*乙,男,约54岁,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义

  • 书记员陈远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