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陈*乙,男,约54岁,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义
书记员陈远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