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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34号
  •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庞峰

  •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