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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与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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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被告: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峰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