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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2日,向女方家里提亲时,按习俗给付了6万元作为结婚所用。在交往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徐*的生活习惯很不健康,在一起的日子里经常发生口角,后来被告徐*说怀孕了,因为被告徐*一直没有工作,经常和一些男女出去玩很晚,以致于后来双方矛盾越来越严重,被告徐*便将小孩打掉了。现在原告打被告徐*电话不接,其父母也不见面,为退婚之事,被告徐*的父亲直接发短信骂人,现在电话不接,面也不见,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返还彩礼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徐*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11日,原告李*按照其与被告徐*协商的彩礼数额向被告徐*的中**银行6241帐户内转账支付了6万元。次日,原告李*与其家人一起前往被告徐*家提亲,双方拟定于年月日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发生纠纷,并因此分手,被告徐*在此期间曾怀孕流产。原告李*要求被告徐*退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徐*之父徐**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对收到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并陈述被告徐*将6万元交给其在保管,其提出了婚约未解除和原告李*要退钱应向其主张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网络转账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徐*在恋爱期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经协商后,原告李*向被告徐*支付了6万元彩礼,虽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分手,原告李*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徐*退还6万元彩礼的诉请,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徐*曾在恋爱期间怀孕流产等原因,返还彩礼金额本院酌定为5万元。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彩礼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武汉**民法院。户名:武**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76号
  •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自由职业。

  • 被告徐*,自由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小祥

  •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