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赵**、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赵**,女,生于1991年3月25日。
被告赵**,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10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勇
书记员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