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与赵**、赵**、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赵**、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73号
  •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7日。

  • 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 被告赵**,女,生于1991年3月25日。

  • 被告赵**,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

  •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10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勇

  • 书记员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