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XX与被告贺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向XX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XX以被告户籍信息与被告本人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向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向XX,男,19X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XXXXXXX。
委托代理人龙XX,男,19X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乡政府宿舍,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号码:1180XXXXXX。
被告贺XX,女,19XX年8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镇XXX村,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XXXXXX。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敬华
书记员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