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女,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郭建
书记员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