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李**与赵某某、姚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庆城县人。
原告李某某,男,庆城县人。
被告赵某某,男,庆城县人。
被告姚某某,女,庆城县人。
被告赵某某,女,庆城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云杰
书记员付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