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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赵某某、姚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李**与赵某某、姚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城民初字第1518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庆城县人。

  • 原告李某某,男,庆城县人。

  • 被告赵某某,男,庆城县人。

  • 被告姚某某,女,庆城县人。

  • 被告赵某某,女,庆城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云杰

  • 书记员付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