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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毛*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毛*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毛*甲系表兄妹关系,2005年在双方父母安排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10月12日生育长子毛*乙,2011年4月15日生育次子毛*丙。被告委托关系于2011年12月7日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初原告得知表兄妹结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其婚姻是无效的。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一起去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起诉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婚生子毛*丙随原告生活,毛*乙随被告毛*甲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毛*甲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与被告毛**的母亲蔡某某是亲姐妹(因其母亲张某某改嫁,刘某某跟随母亲生活,因而随母姓刘)。原、被告于2005年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6年生育长子毛*乙,2011年4月15日生育次子毛*丙。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原、被告为表兄妹,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法认定为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毛**的婚姻无效;

二、原、被告所生育长子毛*乙随被告毛*甲生活,次子毛*丙随原告唐某某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子女的判决,如一方不服,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岳池民初字第1730号
  •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5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毛*甲,男,生于1980年6月5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碧蓉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