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青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2002年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共生育子女两个:子*某甲,生于2003年10月9日;女谭**,生于2007年8月18日。现原告特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谭**与被告之父谭某丁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亲表兄妹。2002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共生育子女两个:子*某甲,生于2003年10月9日;女谭**,生于2007年8月18日。2015年7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3日。
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3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青勇
书记员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