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某某与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彦行、被申请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初相识恋爱,2012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申请人无意间发现了被申请人与陈某某于1997年2月20日在福建省仙游县民政局领取的仙榜婚(97)字第0156号结婚证。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离婚证系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其于2012年7月2日与申请人李某某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婚姻。因此申请人李某某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吴某某辩称,1997年与陈某某结婚是事实,婚后虽分开几年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与申请人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与陈某某的离婚证是伪造的,对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某某与陈某某于1997年2月20日在福建省仙游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仙榜婚(97)字第0156号]。2012年7月2日被申请人吴某某提供其伪造的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350322-2012-000436)与申请人李某某在大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511724-2012-001667号)。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起诉来院,请求宣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婚姻无效。另查明,双方无子女、无财产争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申请人吴某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被申请人吴某某与陈某某的离婚证复印件、仙游**记中心出具的无被申请人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记录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吴某某在与陈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申请人李某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现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竹民初字第1812号
  •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2日。

  • 委托代理人钟彦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苗族,生于1972年3月6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田文捷

  • 书记员李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