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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甲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秦*甲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秦*甲与被申请人刘*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秦*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两人之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成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1992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法定婚龄情况下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同时,双方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故申请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刘*甲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实,当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懂法律,双方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现双方已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希望婚姻关系能够维持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姑姑的女儿,被申请人是申请人舅舅的儿子,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于1993年8月在武胜县石盘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1995年5月1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刘*乙;1997年7月6日双方生育次女,取名刘*丙。现子女均已成年。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2015年8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户籍证明,证人秦*乙的证词及武胜县**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三份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甲与被申请人刘*甲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故申请人秦*甲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刘*甲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秦*甲与被申请人刘**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秦*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胜民初字第1775号
  •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秦*甲,女,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

  • 被申请人刘**,男,生于1972年8月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毛光明

  • 书记员向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