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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贾**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玲诉被告贾**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玲诉称:原、被告双方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自幼相识。2009年1月21日,原、被告在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贾**。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登记结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现依法申请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对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以及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的母亲李**与被告贾**的母亲李*碧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二人于2009年1月21日在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川(2009)达渠结字第0100903号;于2010年1月2日生育一女贾**。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当庭陈述,渠县千佛乡水井村村委会证明,原告杨**的母亲李**、父亲杨**,被告贾**的母亲李**、父亲贾*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与被告贾**的婚姻自始无效。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达渠民初字第1477号
  •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生于1987年8月6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渠县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贾**,男,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羽丰

  • 书记员庞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