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李*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某某诉称:我的妈妈李*乙与被告李*甲的父亲李*丙属于同胞兄妹关系,我与被告李*甲属于表兄妹关系。我与被告李*甲因不懂法,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按农村风俗在仪陇县立山镇举办了婚礼,2013年7月19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李*甲属于近亲结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宣告我与被告李*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龚某某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我同意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甲于2013年7月19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龚某某的母亲李*乙与被告李*甲的父亲李*丙系兄妹关系,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甲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李**、李**、陈**证言、仪陇**壕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用以证实婚姻关系无效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甲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原告龚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李*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