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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成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蓬民初字第1007号
  •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钢,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成某甲,女,汉族。

  • 法定代理人成某乙,男,汉族(系被告之父)。

  •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被告之母)。

  • 委托代理人张健明,蓬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卫东

  • 人民陪审员李爽

  • 人民陪审员田耘名

  • 书记员瞿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