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成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钢,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成某乙,男,汉族(系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健明,蓬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李爽
人民陪审员田耘名
书记员瞿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