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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及被申请人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岳池民初字第1841号
  •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8日,汉族。

  •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树林

  • 人民陪审员杨顺长

  • 人民陪审员罗心元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