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姣诉被告黎妈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姣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月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月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蒙月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蒙月姣,农民。
委托代理人黎吉庆,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志安,农民。
被告黎**(曾用名罗美秋),农民,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仑上屯58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雷月影
书记员劳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