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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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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静
书记员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