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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632民初155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静

  • 书记员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