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居民。
被告李**,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在桐
书记员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