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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04号
  •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居民。

  • 被告李**,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在桐

  • 书记员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