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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职务侵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位于本市江汉区雪松路43号的光纪网吧(营业执照名称为武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期间,于2015年8月14日19时许,在上述网吧内,利用其负责收银并为顾客游戏账户充值等职务之便,窃取上述网吧的营业款人民币5800元并私自利用网吧的充值账号为其个人游戏账号多次充值共计人民币4539元。此外,被告人刘*还采取用剪刀撬开抽屉锁的手段,盗得光纪网吧负责人胡*锁于网吧收银台一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31日,被害人胡*等人在本市蔡甸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的亲属已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胡*已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充值订单明细表、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胡*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职务侵占、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刘*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637号
  •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职务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系武汉**光纪网吧收银员。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敏

  • 人民陪审员方毅

  • 人民陪审员颜冬萍

  • 书记员章兴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