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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杨**、河南首**限公司、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云诉被告杨**、河南首**限公司、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非法集资,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05民初3207号
  •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

  • 委托代理人高纪岭。

  • 被告杨**。

  • 被告河**有限公司。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警

  • 审判员刘延峰

  • 审判员王盼盼

  • 书记员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