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男。
委托代理人郭天成,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
负责人李**,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侯贵嵋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