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义乌**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喻小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喻小静,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
被告:义乌市**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骆巧梅
书记员何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