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厦门市海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市**刘营村民小组。
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戴艳丽
书记员谢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