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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厦门市海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2451号
  •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 原告陈**,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 被告厦门市**刘营村民小组。

  • 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戴艳丽

  • 书记员谢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