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2600.9元及利息、执行费2189元、诉讼费16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
审判人员
执行员黄晓慧
书记员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