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厦门**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红妹,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四组西区83号。
委托代理人江惠陈、廖天舒,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岱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苏**。
第三人厦门市海**村第四村民小组。
代表人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戴艳丽
代书记员黄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