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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8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2元、诉讼费8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翔执字第1245-1号
  •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郭**

  •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20居民小组

审判人员

  • 执行员许欧凯

  • 书记员蔡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