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某某,女,201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理人彭松鹤,女,住址同上,系原告苏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苏志腾,男,住址同上,系原告苏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康志杰、徐源山,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主任。
被告厦门市翔**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
代表人苏**,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朝燕、林淑娟,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薇
代书记员陈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