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纯洁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郭**,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雅稚
书记员庄英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