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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利慧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6日2时许,郭*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寻找作案人员,跟随其去教训他人,为此郭*准备了一辆面包车。后被告人李*先后找来席*(另案处理)、曹*(另案处理),后郭*又找来田*(另案处理),并由田*准备了两把刀和两根钢管。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席*、田*、曹*、“潮州仔”乘坐郭*驾驶的面包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巴登街埔尾村45栋u0026amp;quot;隆江猪脚店u0026amp;quot;前,由郭*、被告人李*二人在车上接应,席*、田*、曹*、“潮州仔”四人下车持砍刀和钢管下车进入“隆江猪脚店”,并将被害人姚*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姚*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

2015年6月11月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在郑**管所抓获被告人李*。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低、作用小,属于从犯;2、被告人李*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从轻判处不致危害社会;5、被告人李*愿意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以减轻自己的罪行;6、对于被告人李*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有其必要性,望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2时许,郭*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寻找作案人员,跟随其去教训他人,为此郭*准备了一辆面包车。后被告人李*先后找来席*(另案处理)、曹*(另案处理),后郭*又找来田*(另案处理),并由田*准备了两把刀和两根钢管。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席*、田*、曹*、“潮州仔”乘坐郭*驾驶的面包车来到本市福田区巴登街埔尾村45栋u0026amp;quot;隆江猪脚店u0026amp;quot;前,由郭*、被告人李*二人在车上接应,席*、田*、曹*、“潮州仔”四人下车持砍刀和钢管下车进入“隆江猪脚店”,并将被害人姚*乙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姚*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

2015年6月11月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民警在郑**管所抓获被告人李*。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姚*乙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姚*乙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席*、曹*、郭*、陈**、陈**、姚**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19号
  •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 辩护人利慧晶,广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航

  • 书记员翁雅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