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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黄**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钟**、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钟**、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黄**、钟**、黄**及两名女性朋友共5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巷某便利超市门口吃宵夜,被害人刘*和某钧在旁边吃宵夜。期间黄**酒后无故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刘*,刘*和某钧随即跑开。刘*返回住处楼下将被害人刘*超喊下楼,刘*超在超市门口找到黄**并与其理论,被告人黄**、钟**、黄**三人持啤酒瓶、砖头、灯管等物品对被害人刘*超、刘*、某钧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超、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民警在附近小巷将黄**抓获。2015年7月28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大道47号一无名旅馆202房抓获黄**。2015年8月12日7时45分,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工业区抓获钟**。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钟**、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钟**、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钟**、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钟**、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钟*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546号
  •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龙,男,壮族,小学。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 被告人钟**,男,壮族,初中。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 被告人黄**,男,壮族,初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敏

  • 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