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和涉案人王*甲(另案处理)及王*乙、王*丙在本区文冠路糖果KTV喝酒时与现场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同在现场的被害人王*丁上前劝止,被告人王*某等人随后被赶离糖果KTV。在驾车回家途中,被告人王*某、王*甲等人认为是王*丁指使现场保安人员将他们赶离糖果KTV,王*甲打电话约王*丁打架被拒绝后萌发打砸王*丁位于本区金鸿公路旁忘尘阁烟酒店的想法。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甲及另外二名男子(另案处理)持钢管窜至被害人王*丁的忘尘阁烟酒店,对烟酒店进行打砸,致店面玻璃及茶具等物品损毁(经估价,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620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王**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他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28号
  •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成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馥芬

  • 书记员金柳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