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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新屋村民小组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人民政府、衡阳市雁**育办公室、伍*、唐*计生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诉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屏镇政府)、衡阳市雁**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计生办)、第三人伍也、唐*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岳屏镇政府、镇计生办已将颁发给伍也、唐*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岳屏镇政府、镇计生办主动注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罗新屋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行初字第12号
  •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新屋村民小组,住所地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罗家新屋。

  • 负责人贺*,该村民小组组长。

  •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衡阳市黄茶岭拥军路177附2号。

  • 法定代表人肖*,该镇镇长。

  • 被告衡阳市雁**育办公室,住所地衡阳市黄茶岭拥军路177附2号。

  • 负责人刘**,该办公室主任。

  • 第三人伍也。

  • 第三人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莉萍

  • 人民陪审员王俊林

  • 人民陪审员徐晓莲

  • 书记员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