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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早诉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婚姻登记无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早诉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婚姻登记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荷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人民陪审员赵**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早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倪赤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于2002年经人介绍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五组名叫吴**女性相识,2002年5月28日,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张**、吴**颁发了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

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诉称

原告张*早诉称,原告张*早于2002年经人介绍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五组名叫吴**女性相识,2002年5月28日,原告张*早、吴**到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处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经过审查后,向原告张*早、吴**颁发了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之后,吴**只在原告家生活了几天便带着5000元彩礼失踪了。后来,原告按照吴**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却发现该村无此人,吴**所持身份证是伪造的,且其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所用的婚姻状况证明等都是通过私刻公章等形式伪造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撤销原告的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婚姻登记无效。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拟证明原告与吴**于2002年5月28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3、2005年4月20日松桃县苗**村村民委员会、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015年4月7日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5年4月20日松桃县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正大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湘潭县**村民委员会、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五组没有名叫吴**的。

被告辩称

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辩称,2002年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按当时的情况,被告无法核实婚姻登记双方的身份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3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于2002年经人介绍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五组名叫吴**女性相识,2002年5月28日,原告张**、吴**到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处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经过审查后,向原告张**、吴**颁发了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之后,吴**在原告家生活了几天便带着5000元彩礼失踪了。后来,原告按照吴**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正大乡官舟村,发现该村无吴键菊此人,吴**所持身份证是伪造的,且其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所用的婚姻状况证明等都是通过私刻公章等形式伪造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撤销原告的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均予以推脱。基于此,原告以被告给原告张**、吴**颁发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的过程中审查不严、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婚姻登记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被告于2002年5月28日给原告张**、吴**颁发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且原告张**举证证明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事实成立,故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婚姻登记无效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28日给原告张**、吴**颁发梅结字第102号结婚证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潭行初字第35号
  •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汉族。

  • 被告湘潭县梅林桥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邱**,系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倪赤炎,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荷兰

  •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 人民陪审员张天文

  • 代理书记员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