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章**、章**、章**、章**诉被告耒阳市某某局行政管理一案,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5年6月4日原告章**、章**、章**、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章**、章**、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章**、章**、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章**、章**、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章**,男。
原告章**,男。
原告章**,女。
原告章**,女。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平,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锋,该局局长。
第三人雷**,女。
第三人肖**,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琼
人民陪审员黄珍
人民陪审员谢德科
书记员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