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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章**、章**、章**诉被告耒阳市某某局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章**、章**、章**诉被告耒阳市某某局行政管理一案,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5年6月4日原告章**、章**、章**、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章**、章**、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章**、章**、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章**、章**、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耒行初字第12号
  •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章**,男。

  • 原告章**,男。

  • 原告章**,女。

  • 原告章**,女。

  •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秋平,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耒阳市某某局。

  • 法定代表人谭某锋,该局局长。

  • 第三人雷**,女。

  • 第三人肖**,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贺琼

  • 人民陪审员黄珍

  • 人民陪审员谢德科

  • 书记员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