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因逆向行驶而作出罚款2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因逆向行驶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的要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男,1964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
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晴岚路。
法定代表人胡庆国,系该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夏宣
审判员张国英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书记员郑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