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王**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翟**,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图幅号410728-11-5-02土地证书80号南北17米,东西18米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证与孟岗乡审核宅基地规划图不一致,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410728-11-5-02土地证书80号南北17米,东西18米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王**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孟岗乡纸坊行政村位占自然村,二原告均是非农户口。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王**,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子勇,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薄**。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
委托代理人翟璐璐。
第三人王**,男,1972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其亮,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广玺
审判员连书胜
审判员高健
书记员严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