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重庆天**限公司诉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另有纠纷,正在审理以及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为由,对本院(2015)平执字第244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人漯河绿**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漯河绿**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异议人(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祝建中
审判员王云阳
代理审判员李泉钦
书记员海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