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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重庆天**限公司诉漯河绿**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另有纠纷,正在审理以及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为由,对本院(2015)平执字第244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人漯河绿**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漯河绿**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执异字19号
  • 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 被执行人漯河绿**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 被执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祝建中

  • 审判员王云阳

  • 代理审判员李泉钦

  • 书记员海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