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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杨**、周**、肖**、张**、郑**、张**、上海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杨**、周**、肖**、张**、郑**、张**、上海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82元,减半收取21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141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周民初字第226-1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 单位负责人郑**,系该支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阮莹。

  • 被告杨**。

  • 被告周**。

  • 被告肖**。

  • 被告张**。

  • 被告郑**。

  • 被告张**。

  • 被告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孙秋

  • 人民陪审员陈晓莉

  • 人民陪审员王琴鸣

  •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