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杨**、周**、肖**、张**、郑**、张**、上海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82元,减半收取21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141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单位负责人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阮莹。
被告杨**。
被告周**。
被告肖**。
被告张**。
被告郑**。
被告张**。
被告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孙秋
人民陪审员陈晓莉
人民陪审员王琴鸣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