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理人费跃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德龙,该公司管理处主任。
被告金*,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